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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新型城镇化 保护农民财产权

2015-1-6 14:49| 发布者: 网站编辑| 查看: 2906


  7月19日至20日,四川省友协与德国艾伯特基金会2014年度第一个合作项目“新型城镇化与农民财产权保护学术研讨会”在成都龙泉驿举行。省内8所高校、10余个农经学会和省级及成都市级相关部门的近80名农经界专家学者和负责人与会。会议主要的三个主题是: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业人口市民化的人均成本和实现机制,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财产权保护机制,如何增加农民收入。会议总体情况简报如下:
  一、关于新型城镇化的内涵
  与会专家学者认为,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提出以后,专家学者和政策制定者都对新型城镇化的内涵进行了探索。新型城镇化是当前城镇化建设中最受关注的一个话题,新型城镇化之“新”是区别于传统城镇化和国外城市化的,其科学内涵是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发展集约化和生态化模式,增强多元的城镇功能,构建合理的城镇体系,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也就是说,新型城镇化的“新”是人的城镇化,是可持续发展的城镇化,是城乡统筹、城乡一体的城镇化。
  城镇化建设应与农民、农业、农村结合,以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为重点,带动农民市民化,带动农业与农村发展。有专家提出:新型城镇化发展是农村发展的重要方向,新型城镇化中如何消除和克服农民市民化的障碍,如何构建新的机制,子女教育等,以及如何平等享有市民的待遇是新型城镇化进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许多专家认为农民财产权问题没有得到制度保障,农民担心进城财产权被剥夺,如何构建更加规范农民财产权的保护制度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必须克服的一个重要难题。
  二、新型城镇化中农业人口市民化人均成本及其分担机制
  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了城市并长期住在城市,虽然是农民户籍但却和农村关系越来越远。为了能使这部分农业人口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同时也加快城镇化发展,这就涉及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问题。有专家认为:地方财政收入还不能支撑这种市民化的成本;保障性住房、义务教育是政府财政资金今后投入的重点;多元化的成本分担机制是解决这种市民化成本来源的重要措施。也有专家提出把农业转移人口成本分为私人成本和公共成本,而分担机制是:中央政府统筹,地方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个人为辅助,福利机构为补充。与会者普遍认为:政府应制定农村人口市民化的激励机制,鼓励农村居民向城市城镇转移。
  三、关于新型城镇化农业人口市民化的实现机制和农民对集中居住的满意度
  与会者一致认为:农业人口市民化不仅指户口市民化,还包括如何让农民分享土地城市化带来的价值。有专家提出把农业人口市民化分为四个实现机制:动力机制、规范实施机制、保障机制和分类实现机制。城镇化的任务是协调农民适度向城镇化转移集中居住,通过集中居住节约土地资源,那么集中居住后的农民现行生活状况如何,是一个重要问题。对此有专家认为,集中居住政策提升了农民在“家庭经济”、“居住水平”、“社会保障”、“社区生活环境”和“发展空间”上的功能性活动,保障了集中居住区农民的可行能力。
  四、关于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财产权保护和农民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
  随着改革的深入,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批农民的田地被征占,从而导致失地农民产生,其权益保障问题也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新型城镇化新就新在农民不失地、失利、失权,农村要更加美丽,农民要增加收入,不能做圈地运动。与会者一致认为,在城镇化进程中如何把握好对农地产权管制的度,既能避免假借政策之名变相租占的违法用地现象,又能使农民合法流转农地从而获得既得利益。
  有专家提出了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建议: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建立土地流转市场,活化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并且呼吁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强化生产资料的社会保障功能,完善就业保障机制,保证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专家认为,对农村进行城镇化就得做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机制和保障机制。
  五、关于新型城镇化过程中怎样增加农民收入
  与会者提出:持续的、多元化的农业投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对农村创业者的扶持可能才是下一步农村变局中的重要方向。普遍看法是,农民收入来源于四个方面: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农民的财产数量可观,农民也有强烈的流转意愿,但是农民的财产流动性差,这说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具有巨大潜力。
  有会学者指出:推进全省农村土地的确权工作,进一步深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改革,在试点地区推进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流转制度改革,全面推进集体资产产权改革,加强支撑和配套,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环境条件。
  也有专家提出:农村承包地流转是农民最主要的财产性收入来源,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途径;通过实地调研,结合农民意愿,得出五项对策建议:扎实开展确权颁证工作,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构建新型社会化服务体系,利用产改成果优化金融支持,探索多元利益联结机制和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还有的学者从制度方面分析农民财产性收入受制约的原因首先是产权不完整,主体不明确,流转期限过短,政府的扶持政策力度不够;其次是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先天不足,权属不清,权能缺失,宅基地不能入市交易;再次是集体建设用地不允许入市交易,国家对征地补偿标准过低,以及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清;最后是缺乏流动性,集体性资产所有者虚置。
  研讨会还就农业生态补偿标准,赋予农民生态财产权利与乡村治理,城镇化进程中牧民定居,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指导目录生成及其实现研究,成都市农业职业经理人效果评估体系构建,通过最新的网络平台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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