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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举行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

2004-4-23 17:10| 发布者: 网站编辑| 查看: 4477

彭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420日举行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产生了彭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修订并通过了新的《彭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章程》,同时,会议还通过了彭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名单,省对外友协会长秦琳、助理巡视员申再望以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在当天的会议上,彭州市对外友协会长薛敏回顾了彭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在积极开展民间交往中所做的工作,迄止2003年底,彭州市对外友协与日本,美国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广泛的交往,并与日本北海道石狩市正式缔结为友好城市,与大阪富田林市正式缔结为友好合作城市,仅日本大阪府富田林市田中理研株式会社就投资了5000万人民币在彭州兴建了贵藤食品有限公司,建立起日本酸梅种植基地,为农民增收,农业产业调整,起到了示范和带动的作用。
省对外友协会长秦琳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彭州市对外友协的工作,她认为,彭州市对外友协的工作观念新、起步早、力度大、工作成效显著,充分体现了领导重视是关键,队伍精干是保证,各方支持兴事业,外引内联促发展的特色,为基层民间外交工作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和经验,她希望彭州市新一届对外友协理事会,在市委、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彭州经济社会发展,拓宽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方式,打造民间外交品牌,树立起基层民间外交工作的一面旗帜。

彭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章程
——2004
420在彭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彭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英文:Pengzhou People's Friendship Association With Foreign Countries,简称:彭州市对外友协,英文缩写:PZFA)是彭州市级的全市性人民团体。
第二条 本会是由彭州市经济、政治、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的有关人员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组织,为法人社团。本会可以以彭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名义同外国相应组织和团体签订有关民间交流与合作的协议或文件。
第三条 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增进彭州市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相互间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维护世界和平做出贡献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受中共彭州市委、成都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双重领导,成都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以业务指导为主,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彭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在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外事办公室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同各国对华友好组织、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通过接待来访,出国访问及举行各种会议、活动、交换资料等多种形式,增进相互了解、发展友谊;
(
)以多种形式开展有关维护世界和平,声援各国人民争取民族解放和维护民族独立的正义斗争等活动;
(
)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对外经济、社会、科技合作和人才交流;
(
)开展民间对外文化交流,派出和接待民间文化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组织友好访问,举办演出和展览;
(
)配合本市同国外友好城市的王作,开展其它有关我市人民同各国人民友好关系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单位(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理事,以下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名单,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推荐权;
(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执行本会的决议;
(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
)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
)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
)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
)推荐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决定理事(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需要,可临时性召开特别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
)筹备召开理事会;
(
)提出增补理事(会员)的建议名单;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
)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
)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
(
)会员单位提供的赞助;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理事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会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要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管理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04420日经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并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彭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常务理事名单

(2004420日第三届理事会全体理事通过)

一、名誉会长
陈家荣 市委书记 市人大主任
戴志勇 市委副书记 市长
刘纪章 市政协主席
二、会长
薛 敏 市委副书记 市纪委书记
三、副会长
吴宇峰 市委常委 宣传部长
邓 谊 市委常委 组织部长
王翼刚 市委常委 常务副市长
刘 刚 市委常委 统战部长
张华芬 市人大常委会 副主任
杨发益 市政协 副主席
四、秘书长
刘争鸣 市侨务外事办公室主任
五、常务理事
杨光志 市卫生局 局长
尧敏双 市农牧局局长 市蔬菜办主任
陈 舫 市工商联合会 会长
王永松 市侨务外事办 副主任
李广平 市侨务外事办 副主任
管遗瑞 市丹城诗书画院常务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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